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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採購法問題解析】機關辦理採購如何訂定底價實務解析 - 台灣法律網-劉孟錦律師事務所
一、機關廢標後重行招標,如招標之圖說、規範、契約、成本、市場行情等有所改變,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重行訂定底價;如未有上開情形,而原訂底價尚在保密之中,是否重訂底價,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定。
- 如何定底價
如何定底價 一、訂定底價時,宜一併考量下列情形,底價合理且符合實際需要: 1 廠商應繳納之稅捐或規費。 2 廠商之合理利潤。 3 廠商之履約風險。 4 參考過去採購案例者,該案例價格之合理性及不同履約時間、環境及條件所 可能造成之價格差異。
- 2. 1. 1. 3底價訂定作業流程圖 V6. 0 108 12 31
‧限制性招標之議價,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 ‧依本法第49條採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其底價應於進行比價或議價前定之。
- 底價與價格分析
有廠商於減價時,因機關人員建議照底價減價,而書明「以底價承作」,惟決標後廠商認為底價金額偏低不合理,被機關人員誤導減價,而提出異議、申訴。
- 底價訂定及價格偏低處理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4 條第3項規定,須參考投標廠商之報價重新訂底價,經主持人當場宣布本案議價程序保留,擇期辦理議價。 業依政府採購法細則第54 條第3項規定參考投標廠商之報價重新訂底價。 俟決標紀錄完成後,再行宣布底價。 開標後發現廠商標價偏低後,先行分析底價、廠商標價合理性。 倘底價合理,但廠商恐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時,保留決標程序,本組以書面請廠商限期提出說明。 廠商於期限內提出說明後,本組送「廠商偏低處理表」予請購單位評估合理性。 請購單位填復評估意見並經主管核章後,送還本組續辦。 倘認為不合理不予決標或不完全合理需繳保證金者,應具體說明理由。 廠商說明合理或尚非完全合理而依限繳納差額保證金後,決標予該廠商。
- 政府電子採購網 - 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
主旨:機關訂定工程採購之底價,茲補充說明如下,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46條規定,機關訂定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 採購案底價分析表 - TMU
制定底價分析的益處: (一) 控制預算:採購案所訂定的底價,依據行情資料,但不能超過預算。(二) 防止圍標搶標:採購案如不訂定底價,圍標搶標的結果,將使物品品質降低、交貨延期也難 以避免。 (三) 提高採購作業效率:有了底價,採購
- 底價及價格分析
(1)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財物採購,因緊急需要,預先簽准超底價5%以內決標。 (2) 開標結果之最低報價廠商未進入底價,優先減價時填列「不再減價」時,不得再予最低報價廠商第一次比減價之機會。 (3) 比減價過程,比減價廠商有2家分別填列「願按底價承製」、「願按底價減新臺幣100元承製」,應宣布以「願按底價減新臺幣100元承製」之廠商決標。 3 ( 1 ) 機關辦公傢具招標案,依採購法規定採最低標決標,最低標廠商標價為410萬元,低於底價600萬元,機關認為廠商提出之說明尚非完全合理,關於差額保證金之通知,下列何者正確? (1) 不通知該廠商提出。 (2) 通知該廠商繳納10萬元。 (3) 通知該廠商繳納70萬元。 (4) 通知該廠商繳納190萬元。 4 ( 4 ) 下列何者錯誤?
- 未訂底價採購案件建議金額審定表
(1)依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75條之規定,決標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且設有評審委員會者,應先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後,再由評審委員會提出建議之金額。
- 國家發展委員會採購底價審議訂定作業要點 - 植根法律網
議底價外,另增加訂定底價之彈性作業方式。 (一)工程或內含工程性質採購,採購金額為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 (二)財物性質採購,採購金額為新臺幣一億元以上。 (三)勞務性質採購,採購金額為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 (四)採購案件辦理契約變更,以契約變更之新增工作項目加帳金額已 達前三款案件性質採購金額者。 (五)第一款至第三款案件性質採購金額為分年編列者,以當年度預算 金額計算之。 一、點次變更。 原第四點移至第二點。 二、酌作文字修正以臻明確。 簡稱本小組)審議底價。 但下列採購案件,不在此限: (一)前案契約結束後重新招標,且其採購內容與前案重複性高之經年 辦理採購案件。 (二)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辦理之後續擴充採購案件。 (三)其他具特殊理由之採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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