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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用、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 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电子发票。 第四条 发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23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办法》第三条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按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规定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税务机关建设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用票单位和个人提供数字化等形态电子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发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发票数据安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chinatax. gov. cn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规定, 制定本实施细则。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 自治区、 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 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税务局( 以下简称省税务局) 确定。 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 发票联、 记账联。 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 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 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 并确定其用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 规定, 制定本实施细则。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 自治区、 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 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税务局( 以下简称省税务局) 确定。 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 发票联、记 账联。 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 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 并确定其用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国家税务总局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确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11 年2 月14 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 号公布根据2014 年12月27 日《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 正)
-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 - chinatax. gov. cn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确定。 第三条 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 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 (个人)名称 (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 - chinatax. gov. cn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23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胡静林 2024年1月15日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后有效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办法》第三条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按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规定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国家税务总局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在发售发票时,应当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管理费,并向购票单位和个人开具收据。 发票工本费征缴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书面证明是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办法》第十八条所称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保证人同意为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填写担保书。 担保书内容包括:担保对象、范围、期限和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担保书须经购票人、保证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已经2011 年1月27 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 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1 年2 月1 日起施行。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 规定, 制定本实施细则。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 治区、直 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 省、自治区、直 辖市国家税务局、地 方税务局( 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 票联、记 账联。 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 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 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 并确定其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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